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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6763/2015-0109 文号: 通政办发〔2015〕85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5年07月02日
生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南通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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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南通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南通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南通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服务业提升质量、扩大总量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按规定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服务业办牵头,市经信委、旅游局、商务局、科技局、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委、供销社、金融办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服务业办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4.组织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管理、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协同部门

  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服务业办平衡;

  2.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本部门年度申报重点并报市服务业办;

  4.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内相关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

  5.负责本部门职责内相关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财务事项评审;

  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质量提升。一是提升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集聚发展水平;二是推动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三是支持楼宇经济、平台经济、总部经济发展;四是加速培育服务业领军人才。

  (二)总量扩大。一是支持服务业行业领军企业做大做强;二是鼓励服务业企业扩大投资;三是着力扩大消费需求。

  (三)金融创新。一是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挂牌等方式利用资本市场发展;二是引导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

  (四)应当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有偿使用、资本金投入等。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用于资本化运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市服务业办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与计划下达,根据项目性质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市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给予企业的各类认定、资质、资格、荣誉等对应的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及上级项目配套适用简易程序。该类项目常年受理,由相关协同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及企业申报情况拟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报市服务业办和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市财政局予以兑现。

  一般程序。除上述适用简易程序的项目之外,适用一般程序。需经历8个环节:

  (一)制定申报通知。市服务业办会同协同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服务业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每半年制定一次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范围、分配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二)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申报要求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申报,同时登陆项目管理系统,并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区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

  (三)组织项目会审。市服务业办召集协同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就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项目现场核查。市服务业办组织审核小组对需要现场复核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五)专家评审论证。市服务业办从服务业专家库中挑出若干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通过会审和现场复核的项目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六)提交办公会讨论。市服务业办将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形成具体的扶持计划。

  (七)上网公示。市服务业办将经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拟扶持项目在市发改委网站及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八)市领导审定。市服务业办对通过公示的项目提出引导资金扶持计划,报市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市服务业办下发项目扶持计划,并送财政部门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处罚款。对失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外,三年内取消财政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区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市服务业办。

  第十七条市级各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服务业办于每年1月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