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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6763/2016-0002 文号: 通财购〔2016〕2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6年01月13日
生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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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现将《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2016年1月4日

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

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证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办公设备采购规范高效、质优价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办公设备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暂定10万元。凡同一品目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采购工作由采购人按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无特殊理由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实施分散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办公设备,范围如下:电视机、电冰箱、摄像机、照相机、空调设备、计算机、服务器、工作站、小型机、打印设备、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显示器、不间断电源(UPS)、刻录机、自助智能终端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装订机以及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第四条 预算编审和资金支付管理。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编制分散采购预算,采购人自行登记采购结果并申请资金支付。限额标准以上的,应编制集中采购预算。

  财政业务处室根据采购单位人员数量、工作需要、资产配置标准和已有设备数量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采购事项调整,按财政预算调整规程办理。

  第五条 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采购人应加强单位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由单位分管领导、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及时将采购工作情况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拟购设备是标准配置、有标准定额的,且与市政府采购中心近期批量集中采购结果一致的,原则上实行跟单采购,采购人以批量集中采购成交价作为上限直接与本期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批量集中采购结果由采购中心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上定期公布,采购人跟单与批量集中采购结果公布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近期无此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成交或所购设备非标准配置、无标准定额的,由采购人自行询价采购,原则上符合条件的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

  采购人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认真填列《办公设备分散采购情况表》(一品目一表,见附件1),该表连同付款凭证一并装订在记账凭证中备查。同时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第六条 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采购人应对照采购需求,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每月末及时登记资产台账,确保资产台账与财务数据相一致。

  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违背采购预算和合同规定更换供货品目,不得未经批准超预算采购。财政部门将采购人设备分散采购情况列入财政监督检查内容,对违规操作的情况及时予以披露,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未经批准超预算采购部分,由财政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总额中扣减。

  每年10月10日前,采购人及时填报上一管理年度(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办公设备分散采购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财政业务主管处室。财政业务主管处室将所联系部门、单位汇总表收齐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和政府采购处。采购单位年度汇总情况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办公设备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非部门预算单位、各级驻通单位等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  办公设备分散采购情况汇总表
      2.  办公设备分散采购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