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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区“三新”项目银行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3-08-05 字体:[ ]

南通市区“三新”项目银行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62号)精神,市财政设立三新(指新产业、新科技、新人才)项目银行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支持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项目银行贷款。为规范风险补偿金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风险补偿资金是由市财政和合作银行共同出资设立,专门用于合作银行对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三新项目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的信用保障资金。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首期市财政出资4000万元,合作银行出资2000万元,合计6000万元。以后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逐步扩充资金规模;

  2、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3、政策补贴资金;

  4、其他资金。

  二、支持对象

  三新项目银行贷款支持对象为市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以及江海英才计划项目企业。上述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定期交予合作银行。

  三、确定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包括:同意共同出资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年日均贷款放大倍数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的5倍;如连续两年低于5倍,则停止合作。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如上浮,不得超过10%;形成贷款债权损失按出资比例承担。

  市财政局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合作银行,并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四、运作方式

  1、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并与合作银行共管。

  2合作银行按照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审贷原则,根据市相关部门联合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发放贷款。原则上每户贷款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国家规定基准利率的1.1倍。

  合作银行要建立健全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报市财政局备案。必要时,可邀请市科技局、经信委、人才办等部门相关人员对贷款项目的团队研发实力、技术的先进性及可靠性、产品研发进度和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论证评估,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3、合作银行要按月向市科技局、人才办、财政局等部门报送三新项目贷款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及追偿情况。

  五、风险承担及贷款损失处理

  由风险补偿资金保证的三新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三新项目贷款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合作银行要在贷款到期后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并提出代偿申请,经同意后用专户中的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前景良好但短期难以归还代偿款的企业,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的股权收益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市财政与合作银行按风险补偿资金出资比例共同承担损失。

  六、相关政策

  1三新项目贷款享受市政府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补贴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2、从风险补偿资金银行存款利息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对合作银行奖励。2013年底前,年日均贷款放大倍数达到10倍的,存款利息全额奖励给合作银行;达到8倍的,奖励存款利息的70%;达到5倍的,奖励存款利息的50%;达不到5倍的,不予奖励。存款利息结余部分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3、实施后两年期间,如合作银行年日均贷款放大倍数达不到5倍,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自行终止,并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清算。

  七、监督与约束

  1三新项目贷款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2、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代偿后两年未收回的,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资助。

  3、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并实施绩效评估。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