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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油气回收治理项目政府奖励补助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3-08-05 字体:[ ]

  南通市区油气回收治理项目政府奖励补助方案

 

  为加强油气排放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南通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1332号)要求,201312月底前市辖区内所有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并通过验收。为鼓励市区油品经营和运输单位按计划实施改造,确保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项目,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单位实行奖励补助,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补助原则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奖励补助的原则,对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经验收合格的油品经营和运输单位,由政府实施以奖代补。

    二、奖励补助对象

  奖补范围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含苏通园区)内20131231日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以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准)。201411日后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任务的,不予奖补。201311日起新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增的油罐车,不在奖励补助范围内。

  三、奖励补助标准

  1.加油站:只进行卸油排放回收改造且环保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座加油站0.5万元奖励补助;完成卸油和加油排放改造且环保验收合格的,按每支汽油回收型加油枪给予国有加油站0.4万元、民营加油站0.5万元奖励补助;安装油气后处理装置且环保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座加油站5万元奖励补助。

  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接口。对接入市环保局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奖励补助标准另定。

  2.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改造、拆除汽油上装系统且环保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座国有储油库12万元、民营储油库24万元的奖励补助。储油库相关税收不缴纳在南通市区的,不予奖补;2012年度纳税额不足补助标准的,按纳税额予以奖补。

  3.油罐车:20131031日前完成油气回收改造且环保验收合格的,给予每辆油罐车1万元奖励补助;2013111日至1231日期间完成油气回收改造且环保验收合格的,给予每辆油罐车0.6万元奖励补助。双舱或多舱油罐车奖励补助资金按单车处理。

  四、奖励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

  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其所属企业登录南通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http://qy.nantong.gov.cn,新用户需注册,以下简称系统),通过该项目申报指南下载并填写《南通市区油气回收治理财政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123),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环保局(须同时通过系统上报)。具体申报材料和申报要求见申报指南。

  (二)区初审上报

  各区环保局会同区油气回收治理相关部门于20142月底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环保局(须同时通过系统审核上报)。20142月底前未申报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市复核拨付

  市环保局会同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复核审定的奖励补助金额,将资金直接拨付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经营单位。 

  五、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市区油气回收治理项目的宣传、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市区油气回收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对奖励补助资金进行复核。

  (二)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市相关部门对市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改造进行验收;会同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奖励补助资金进行复核。

  (三)市交通局负责牵头市相关部门对市区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进行验收;会同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奖励补助资金进行复核。

  (四)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会同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市区油气回收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对奖励补助资金进行复核。

  (五)各区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

  六、责任追究

  (一)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储油库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年度资质审查;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改造任务的油罐车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油气回收改造完成后,各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单位,由市环保局合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查处超过三次的单位将追回奖励补助资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补助资金,严禁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一)各县(市)及通州区、滨海园区奖励补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本方案自201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