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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2-11-15 字体:[ ]

 南通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开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南通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现将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基金的设立与使用
  (一)市财政按我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计划融资规模的 5% 出资设立基金。基金首期总规模为 2 亿元,可根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分期到位。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指定账户托管银行。根据市政府、市人行、中债公司、账户托管银行四方共同签署《 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 》 (以下简称 《 基金监管协议 》 ,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基金仅用于区域集优项下任何一个发行人和反担保机构同时违约时,向中债公司划付区域集优项下违约债务融资工具应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基金不得用于与区域集优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支付无关的经营或融资活动。
  二、基金的分担与退出
  (一)在市财政统一设立基金的基础上,实行市财政、区财政、发行企业三方共担机制,基金分担比例为3:3:4 。区财政和企业应承担的基金份额,在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缴存至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二)债务到期,发行企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市财政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缴存基金的份额(本金连同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下同)退还给企业。区财政缴存基金的份额待所属企业全部债务责任解除后,市财政局在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三、风险承担与追偿
  (一)债务发生风险后,发行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且反担保机构不能正常履行代偿义务时,基金依据中债公司的追偿通知,承担债务风险责任。基金风险承担规模以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总额的 5% 为上限。
  (二)按基金监管协议规定赔付时,先以发生债务风险的企业缴存基金的份额进行偿付,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 。财政部门保留代偿债务的追索权。
  四、其它
  (一)基金主要为市区企业提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保障,可适当兼顾县(市)企业,但县(市)企业若发生偿债风险,由县(市)财政承担基金全部代偿义务。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是指依托政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地方企业和其他融资主体,由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债务融资服务方案,并提供全产品线金融增值服务的业务模式,主要适用于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条件不够成熟的融资主体。通过此方式能有效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近期,我市积极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市财政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预计将带动40亿元的发行规模。为规范基金管理,明确风险责任,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基金的设立与使用、分担与退出及风险承担与追偿方面,《办法》均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全省尚属首例。
  《办法》明确,基金按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计划融资规模的5%出资设立,根据发行情况分期到位。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仅用于区域集优项下发行企业和反担保机构同时违约时,向中债公司划付应付本息等。市政府、市人行、中债公司和账户托管银行四方共同签署基金监管协议,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基金实行市、区财政、发行企业三方共担机制,分担比例为3:3:4。区财政和企业应承担的基金份额,在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成功后分别缴存至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债务到期,发行企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的,市财政将企业缴存基金的份额退还给企业。区财政缴存基金的份额待所属企业全部债务责任解除后退还。
  《办法》要求,发行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且反担保机构不能正常履行代偿义务时,基金以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总额的5%为上限,承担债务风险责任。赔付时,先以发生债务风险的企业缴存基金的份额进行偿付,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财政部门保留代偿债务的追索权。
  上述基金主要为市区企业提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保障,可适当兼顾县(市)企业,但县(市)企业若发生偿债风险,由县(市)财政承担基金全部代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