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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政票据集中清查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0-31 字体:[ ]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103号)、《南通市财政局会议纪要》(2017年第53号)等文件规定,我局集中开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票据”)清查并缴验、医疗票据领用单位资格清查的工作。现将有关清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 非税票据集中清查

1.集中清查时间: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15日

2.集中清查范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领用的非税票据

3.集中清查地点:南通市政务中心财政局窗口(一楼A94号);联系电话:59000795

4.集中清查方式:

(1)各单位对此期间的非税票据进行自查,填写《南通市财政票据自查表》(附件1),清理未缴验成功、待缴验的非税票据。

(2)各单位填写《南通市非税一般缴款书缴验表》(附件2,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尚未缴验的作废电脑非税票据或手工非税票据按票号(升序)整理,并将《非税票据领购记录簿》一并带至窗口缴验,作废电脑非税票据明细可从非税系统中导出。

各单位完成本次清查后方可继续申领非税票据。

二、医疗票据领用单位资格清查

1.集中清查时间: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0日

2.集中清查地点:南通市政务中心财政局窗口(一楼A94号);联系电话:59000795

3.集中清查方式:

医疗票据领用单位填写《南通市医疗票据领用资格清查表》(附件3, 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医疗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医疗票据领购簿》的单位请将其一并带至窗口。

各单位完成资格清查工作后方可继续申领医疗票据。

三、此次清查结束后,各单位在申领财政票据时需要携带《财政票据申请表》、《票据记录簿》、《财政票据缴验申请表》及需要缴验的票据。财政专用票据(非税一般缴款书除外)用量较大的单位,如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等,以及各医疗票据领用单位申领新票据时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前次领用票据的《财政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说明》、《医疗票据使用情况说明》(附件4)。


附件


南通市财政局

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