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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16 字体:[ ]

   

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12]22

有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规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资格标准

  高级会计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财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和解决复杂财会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财会理论水平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破格

  符合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足(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其财会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破格: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二)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会计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称号。

  第六条转评

  取得会计师资格,目前在会计工作岗位上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转评:

  (一)取得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会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转评人员从事上述与会计相关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其他要求

  (一)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须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须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

  (四)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2.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

  3.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延迟2年以上。

  (七)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申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技术水平

  系统掌握财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财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处理财会业务,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会信息,进行管理与分析,保证财务管理与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业务能力与经历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或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二)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或认定的财会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主管部门确定或认定的2项以上。

  (三)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

  (五)在会计中介机构中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制订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规章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采纳认可。

  (二)主持或承担的财会课题研究项目,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主持、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先进管理经验,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取得良好效果的。

  (五)参与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并发挥积极作用,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出书面财会管理建议,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设计的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行之有效。

  (六)为两个行业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或接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专项审计或检查,其工作获得认可。

  第十一条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或翻译并公开发表财会专业著作和论文、译作等。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编或参编财会专业著作或译作1部(本人撰写或翻译5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须提交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高级会计师执行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

  第十四条高级会计师执行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报者提出面试要求。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六条本条件由江苏省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件自201311日起执行。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中有关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部分同时废止。

附录

  一、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提供免冠一寸相片1张。

  (二)《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

以下是对照《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三)对照第四、五、六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四)对照第七条:

  1.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4.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3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

  5.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六)对照第九条,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七)对照第十条,提交主要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

  (八)对照第十一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译作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如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申报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二)重大:指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三)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四)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五)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六)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七)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八)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九)了解:知其大意。

  (十)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收支情况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

  (十一)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会专业学术专著或译作。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 20万字以上。申报人应为主要编著者,且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必须在5万字以上。

  (十二)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财会专业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字数必须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包括任何单位出版发行的报纸、论文集和期刊、增刊、专辑等所登文章。

  三、本条件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二)“市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三)规定的论文或著作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四)规定的著作、论文、译作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刊物、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或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五)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对于后续学历获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六)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之日起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

  (七)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